运用技巧,让对方落入我提前设计的开庭“陷阱”
运用技巧,让对方落入我提前设计的开庭“陷阱”
---------心得体会
今天我在济南的一个法院(哪个法院就不说了)开了一个庭,该案是一个涉及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的争议焦点是口头承诺是否合同组成部分,欺诈行为是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该案涉及违约金额120万左右。我是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我就去法院阅卷,阅卷后我就开始整理整个案件的思路,经深思熟虑后决定,该案的整体思路是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对我方最有利,接下来那就需要找个对方的漏洞,也就是该案件的突破口,经过仔细的研究案件后我发现该案件有几个突破口,最重要的是以下两个突破口;
第一、原告诉说被告进行过口头承诺,口头承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问题就在这里,双方签订过正式合同书,但是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原告所述的口头承诺问题,要解决该突破口的关键是口头承诺是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口头承诺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二、原告诉求说口头承诺被告没做到是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这里就有问题,签订合同是原被告是否是自愿的,存在欺诈是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欺诈是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经过研究合同文本和法律的条文,自己做到了心中有数,并提前设计了开庭的整体思路,以不变应万变。今天上午走进了法庭。
开庭时原告代理人为了证实被告严重违约,向法庭提交了15份证据,当然我也准备好了10份证据来进行反驳(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对我方有利的,所以只准备了对我方不利的证据),经过开庭对原告的质证后,我决定提交5份证据,因为5份证据已经足够,其中我说的以上两个问题,原告都落入了我设计的开庭思路中(说陷阱有点不好听呵呵)。
原告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实该案件被告做过口头承诺的证据,口头承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我作为被告律师肯定否定了,为了反驳对方,我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合同运营书,用该运营书证实我方没有违约行为,该运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关键就在这里,因为原告所述的口头承诺的行为如果被认定,对案件的定性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我提交了运营书进行反驳,该证据对方无论怎么质证对我方都有利,如果原告认可我的证据,那样就严重消弱了原告自己的证据,如果原告不认可我的证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什么又说他所谓的口头承诺是合同组成部分呢,因此不管怎么质证都对我们有利),之后原告质证。质证时估计原告早就忘记了自己提交证据时前后的周延性,原告说认可我的运营书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合同的组成部分,说到这里已经进路了我设计的让他两难的思路,我就回答了上述对他不利的反驳理由。
第二、欺诈问题,欺诈是否是合同的解除法定事由呢,在质证阶段我一直提到被告没有欺诈行为,就是想让原告在辩论阶段认为欺诈行为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结果和我预想的一致,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说,被告的口头承诺没做到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谈到这里我觉得原告的辩论进入了我提前设计的思路里,如果对方不提这个问题我就没发往下辩论了,该案中欺诈行为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提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诉求,欺诈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2)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才是解除合同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该案中欺诈行为显然不是不可抗力的内容,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说原告所述的合同欺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原告严重混淆了什么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和什么事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针对本案其实还有很多开庭的内容,在这里只拿出两个点供大家参考指正。我的心得体会是,办案子没有捷径,只有塌下心来,做到法律条文及合同文本条款的了然于胸,开庭时就会由很多技巧可以运用,就可以让对方进入自己设计的“陷阱”。
陈启亮律师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