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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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占有
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
(2)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
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有权占有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法律 敎育 网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对于有权占有不能适用。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①基于物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即对天下所有人均构成有权占有。②丙善意取得手机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③丙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不仅甲(让与所有权之前)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丁亦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乙基于合同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丙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