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宪法辅导:宪法关系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关系的内容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二、宪法关系的客体
在宪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公民与国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权力,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要得以现实化,还必须借助于宪法关系中客体的作用。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