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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女方单方面改孩子姓名,如男方起诉,法院会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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