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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合营企业的设立主要是注意设立程序及设立过程中合营企业应签署的协议、合同与章程的有关问题。

(一)设立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须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一般为外经贸主管部门。

设立合营企业须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与章程「考点」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办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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