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2010年9月之前,只要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而公司不能证明没有加班的,公司就要支付加班费。故在2008年至2010年9月之间,大量员工起诉加班费的案件得到了支持,很多公司因为这个原因支付了巨大经济代价。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改变了举证责任的规定。员工起诉加班费的,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证明不了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这个规定,2010年9月之后,很多员工告加班费的案件,都没有得到支持。但这是否意味着员工告加班费完全没有任何希望呢?显然不是。下面邹立洪律师从法律角度出发,给广大要求加班费的劳动者提供建议。
首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但是该解释同时也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须承担支付加班费的风险。故劳动者如果能在平时工作过程中,收集一定的加班证明材料,对自己申请劳动仲裁是有利的。而至于什么证据才算“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一般来说,书面材料比录音资料好,有签字的比没签字的好,盖章的比签字的好,原件比复印件好,这是证据的一般效力原则。(劳动仲裁律师,劳动法律师,治劳动法律顾问)
第二,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公司有时候要提交某些证据。如果员工事实上确实有加班,而公司想否认的话,很多时候,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