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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徐涛律师
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南召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运刚,又名范运平,男,1958年7月3日出生。
  辩护人丁岩,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中强,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人郝东江,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5月7日由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运刚犯滥用职权、受贿罪;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运刚及其辩护人丁岩、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春节前后,南召县云阳镇东花园村村民王东良找到被告人范运刚,说明自己和邻居村民想种香菇、木耳,让范运刚想办法。被告人范运刚、万中强、郝东江,在没有见到木材的情况下,对云阳镇东、西花园村的十二户村民发放暂扣手续,在收取数目不等的变价款后,放任该十二户村民采伐林木,致使云阳镇东、西花园村林木滥伐158.56立方米。
  被告人范运刚在担任皇后竹木管理检查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查处村民王XX、马XX、杨XX等人林木违法案件过程中,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共8000元,对上述人员林木违法行为放任不管或者不予处罚。
  为证实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诉请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范运刚、万中强、郝东江及范运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提议对被告人范运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免刑;被告人万中强、郝东红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刑。
  被告人范运刚对指控其犯滥用职权及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收受的8000元钱都已为公开支了,请求依法判决。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范运刚的两项犯罪不持异议,请求对范运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缓刑。
  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查查明:
  一、 滥用职权:
  2011年春节前后,南召县云阳镇东花园村村民王XX找到被告人范运刚,说明自己和同村的十来户村民想要种点香菇、木耳,让范运刚想想办法。尔后,被告人范运刚带领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到王XX家里,在没有见到木材的情况下,违规对云阳镇东花园村和西花园村的袁XX等十二户村民先发放了暂扣手续,事后补交林木变价款,开具林木变价款票据的方式,在收取数目不等的变价款后,放任该十二户村民采伐林木,致使云阳镇东、西花园村林木滥伐158.56立方米,给林木资源造成严重损失。
  二、 受贿
  被告人范运刚在担任皇后乡竹木管理检查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查处村民王XX、马XX、杨XX等人林木违法案件过程中,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现金共计8000元,对上述人员林木违法行为放任不管或者不予处罚。庭审后,被告人范运刚的家属退缴赃款8000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范运刚、万中强、郝东江均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XX、杨XX、马XX、王X、任XX等人的证言,退赃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运刚、万中强、郝东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收费并办理手续,致使村民任意采伐林木,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被告人范运刚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范运刚应予以数罪并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范运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范运刚辩解收受款用于为公开支及辩护人提议对范运刚处缓刑理由不足,不予采信。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被告人范运刚能积极退赃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范运刚犯受贿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以刑罚,检察机关对三被告人提议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运刚犯滥用职权罪判决拘役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万中强、郝东江犯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晋喜盈
  审判员 李克仁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书记员 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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