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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运道路维修期间牵引车(质量不合格且违规牵引车辆)致行人伤残案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201036日,王某横穿马路(由于道路维修而未走斑马线),被一辆牵引车(后经鉴定,该车制动及方向系统有严重问题)撞伤。本律师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帮其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案情诊断】本案王某找到我时已经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王某与司机负同等责任!王某及其家属对此鉴定结果非常不满,经过我的调查发现,牵引车制动及方向系统均不合格,而对于这样的车竟然还牵引其他车辆在马路上行驶,其司机有明显的重大过错!作为王某,没有走斑马线的主要原因是亚运期间道路维修致使斑马线无法行走,应当讲是没有过错的。退一步讲,即便是有过错,其过错程度也是微乎其微的,让其在本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不过从赔偿的角度讲,有一点对王某有利,即两辆车(牵引车与被牵引车)需要同时对王某负赔偿责任,而在交强险范围内,两辆车的赔偿基本可以满足王某的九级伤残赔偿额。本律师将上述分析意见给当事人讲明后,当事人决定委托全权由本律师处理该案件。
【代理意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银,受原告王书ⅹ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刘武、广州市天河汽车运输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广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前本人认真的整理收集了有关证据,研读了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现结合本案法庭的调查、辩论等内容,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恳请审阅:
第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0-001号)是错误的:粤A468号中型半挂牵引车方向系统、制动系统均不合格,同时由于案发时广州处于亚运会期间的道路修整期,原告当时经过的路面的斑马线已经无法穿过,因而,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原告依法已经向贵院提出了申请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恳请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同等责任,但是由于粤A46ⅹⅹ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和粤AFⅹⅹ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均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而该事故造成了原告的伤残。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两车车主负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其他被告负担。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两辆车的交强险赔偿总计为12.2乘以2等于24.4万元。而此次原告提出的索赔总金额为264900.24元。原告请求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24.4万)的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
第三,原告的各项请求及计算依据分析如下:
(一)被告须支付医疗费43907.44元:
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总额为(证据六14-19页的总费用)3524.64152393.0486196877.8442960825857904.44
被告已经支付了14000元医疗费用,为此:总医疗费减去被告支付的14000元得出请求一的费用。
(二)被告须支付伤残鉴定费715元: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并为此而支出了鉴定费715元(参见证据八、证据清单的第24-25页)。
(三)被告须支付误工费11646元:
1、事实依据:
原告在201055日入院治疗,2010714日出院(证据四);
原告出院后需全休3个月(证据四);
原告的工资为2133元一月(证据九、证据清单第26页)。
原告该期间工资停发(证据九、证据清单第26页)。
2、计算方法:
1)住院期间:2133元×2个月+(2133元÷21.75天)×10天=5247元;
2)全休期间:3个月×21336399元。
为此,(1)﹢(2)=11646元。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四)被告须支付护理费17177元:
在原告住院期间,均需2人陪护(参见证据五、证据清单的第13页)。出院后需1人陪护(证据四、清单的第12页)。
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人为原告的丈夫李永ⅹ及同事房何ⅹ,出院后的护理人为原告的丈夫李永ⅹ(参见证据九、清单的第26-29页)。
计算方法:
1住院期间(2010.5.5--2010.7.14)的护理人:李永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为此,2200×2+(2200÷21.75×10)=5411元;房何,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为此,2100×2+(2100÷21.75×10)=5166元。
小计:5411516610577元。
2出院后(2010.7.15-2010.10.15日,参见证据五,第13页)的护理人:李永正,为此,2200×36600元。
为此,(1﹢(2=17177元。
(五)被告须支付交通费2000元:
     原告受伤后,亲属从河南赶到广州,必然花费交通费,由于原告当时没有保存票据。在此恳请法庭酌情支持原告的诉求。
(六)被告须支付住宿费21000元:
按照医院的记载,住院期间需要护理2人,为此:住院期间,以在医院期间(外地)需要陪护二人为标准,计算二人的费用,天数:70天(2010/5/5----2010/7/14),150元一天(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文规定),为此,共计:70×150×2人=21000元。
(七)被告支付伙食补助费105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期间:70天(2010/5/5----2010/7/14)。为此,70×50×三人10500元。
(八)被告须支付营养费5000元:
从病例来看,有记载需要加强营养(证据四、证据五,第12页:“、、、并加强营养”),且休养期需要功能锻炼,另外,病例还记载有可能复发等不确定因素。原告的病情比较严重。综合考虑,提出营养费5000元,请予以支持。
(九)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86298.8元:
1、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一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1574.70元;为此计算为:86298.8元。
3、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十)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45656元: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857.51元。事故发生时为201055日。
1)李传ⅹ(原告之子、证据十):200628日生,事发时201055日为四岁三个月。距离18周岁尚有139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857.51元。
16857.51乘以13年乘以20%除以2   +   16857.51乘以9/12乘以20%除以2等于23179元。
2王太(原告之父):1950210日生,事发时201055日为60岁,计算20年。 王太有三个子女(参见证据十一、十二)。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857.51元。
16857.51乘以20乘以20%除以3等于22477元。
为此,1+ 2)等于45656元。
(十一)被告需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为此,被告需支付精神抚慰金,恳请法庭支持。
(十二)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财产(衣物、手机等)损失1000元:
交通事故必然造成原告财物损失,原告的手机、衣物等因此而遭受损失,恳请法庭酌情支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恳请依法采纳,谢谢!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2010/12/17
   
【审判结果】
该案由于两辆车致使王某受伤,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车辆所有人全额赔偿,基于王某九级伤残,后法院判决对方赔偿王某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与我之前给当事人的分析意见一致,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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