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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孙新律师
答: 应注意,审判实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的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有所差别: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1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
)对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应注意,以上司法解释是根据1980年《婚姻法》作出的,新《婚姻法》生效后,其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若同新法的相关条文有抵触,应作出相应调整。
   
师应了解,当前在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出现了比较棘手的新情况,主要是涉及股票、股权、股份乃至整个公司或企业的分割,由于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交叉,分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法院的做法是,股票宜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避免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风险损失;股权或股份的分割,原则上应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的方式均等分割;对于双方创办的企业,应尽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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