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及关押期限
如果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并侦查的刑事案件,其程序如下:
一、公安阶段
(批准逮捕前)
1.拘传十二小时,相当于半天。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还未归案,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2.拘留二十四小时,相当于1天。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3. 延长拘留至30天。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等待批准逮捕的7天期限。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会报请检察院审批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规定。
(批准逮捕后)
5.批准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7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批准逮捕后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
二、检察院阶段
(审查起诉)
6.审查起诉阶段最长羁押6个半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两次就是两个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最长又可以增加三个月,所以总计6个半月。
三、法院阶段
(一审)
7.进入一审法院后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遇到需要延期审理而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补充侦查后期限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最长可以再延长1个半月。因此,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还有可能最长被羁押5个月。
8. 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的选择考虑期最长是10天。
(二审)
9.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最长羁押期限2个半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检察院也有权提出抗诉导致二审程序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在法院终审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是22个月零17天半。如果犯有数罪又没有一起交代的,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涉及全国人大批准的案件;涉及死刑需要复核的期限除外。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