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
1.1998年7月1日公布
2.银保险[1998]63号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费用能否重复给付问题的请示》(保寿发[1998]81号)收悉,经研究,我司答复如下:
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依《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保险人给付上述医疗费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此复。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费用能否重复给付问题的请示》(保寿发[1998]81号)收悉,经研究,我司答复如下:
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依《保险法》第六十七条,保险人给付上述医疗费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