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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结婚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男22,女20

(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法律教育网

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二)婚姻的效力

1、有效的婚姻

2、无效的婚姻

 

 无效原因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销的婚姻

1、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且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提出请求。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3、被撤销、宣告无效婚姻的后果

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视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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