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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明年起施行 小额诉讼一审即终审
发布日期:2012-12-12    作者:阎庆律师
新《民诉法》明年起施行 小额诉讼一审即终审   明年起,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将正式施行,届时,预计我市约有1/4的民事案件将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这是记者12月11日从市高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一审裁判即为终审裁判

  作为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的一项举措,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诉法》中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新《民诉法》第162条规定,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最大的亮点,就是一审终审。”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唐亚林告诉记者,和目前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的二审终审制度不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法院一审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只能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在审理期限上,也体现一个‘快’字。”唐亚林表示,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其审理期限将比一般简易程序3个月的审理期限要短。

  这些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新《民诉法》规定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其主要包括:(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等。除此之外,像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同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标的额上也有要求,新《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今年为例,如果上一年我市人均工资约3.9万元,那么,标的额在1.17万元之内(3.9万元的30%)的案件可以立案为小额诉讼案件。明年开始实施,则应以今年的人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具体多少金额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唐亚林说。

  开庭前向当事人发放《小额诉讼须知》

  “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唐亚林表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法院立案部门将作出判断,把符合要求的民事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开庭前,法院将向当事人发放《小额诉讼须知》,告知该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法院还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也可调解结案。”唐亚林说,法院可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案结事了。

  市高法院详解新《民诉法》亮点

  亮点一

  恶意串通构成犯罪将被追责

  新《民诉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义务应当诚实信用,否则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于这一原则,在诉讼中,如有当事人与另一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行为,当事人主张不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还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亮点二

  调解协议需申请司法确认才有效

  新《民诉法》还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司法确认制度。

  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可自愿达成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可以向该调解组织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亮点三

  可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

  新《民诉法》改进了留置送达方式,新增了电子送达。假设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除了邀请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证明已送达外,也可采取把诉讼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通过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证明已经送达。同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人民法院还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亮点四

  受欺诈、胁迫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

  新《民诉法》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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