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仲裁开庭时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王某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都表示不申请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员宣布庭审开始,由王某一方陈述仲裁请求。这时张律师提出,申请人一方申请在原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
差额。上海某国有集团公司的代理律师辛某马上提出了异议,但是仲裁员武某同意了王某一方当庭增加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要求用人单位一方一并进行口头答
辩。在庭审结束后,张律师告诉王某,既然公司一方在庭审前明确表示不作书面的答辩意见,那么他们一方就尝试当庭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一旦被同意也会给用人单
位一方以措手不及。王某这才知道双倍工资也是他可以依法向国有集团公司要求的,他对法律的掌握还是有限。王某问张律师,如果刚才开庭后,仲裁员对张律师增
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不同意,他自己又该如何要回这笔也应该属于他的钱呢?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
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
行提出,另案处理。
所以,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以上案例中在,如果刚才开庭后,仲裁员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对张律师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不同意,王某应当另行提起新的劳动仲裁要回这笔属于他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