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企业的:
(1)1995年底以前服役或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至1995年底,并按规定推算其1995年底前储存额。
(2)1996年以后服役或者参加工作的,依其服役时间或者参加工作时间、按历年省和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同期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算出储存额,并记入个人账户。此推算的储存额仅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