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宪法: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检察院组织
(一)性质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二)任务
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表明,在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1)人事任免。(2)业务领导。
(四)职权
(1)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
(3)提起公诉。
(4)侦查监督。
(5)审判监督。
(6)执行监督。
二、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职责
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6)参加培训;
(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8)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