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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江珍来律师
贩卖淫秽物品罪
基本案情:万某,男,30岁,某工厂工人。万某下班晚上就在工业区内用电脑帮人下载mp3mp4、电影,并帮贴手机膜。当然其电脑上有三千多段黄色视频,在帮人下载歌曲的同时也会偶尔兜售下载黄色影片到客人手机上,每段就收取一两块钱!适逢广东三打两建,后被人举报抓到看守所!
家属委托江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后得知,黄色影片大部分只有几分钟长,应当严格区分于一两个小时的黄色视频,社会危害性更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制造、贩卖淫秽视频100段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万某以达到3000多段,情节属于非常严重!按照刑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万某贩卖三千多段淫秽视频属于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江律师精彩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万某及其家属万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万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我对本案的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被告人万某作辩护,现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第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万某复制并贩卖约3000个淫秽视频,公诉人仅仅认定数量而不对每段视频的片长加以区分,辩护人认为这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公平。
从被告人口供得知,他所帮人下载的视频全部不是自己制作的,而是从XX市场以一千元的价格向其他人购买的,当时购买的而且经公安机关鉴定的属于淫秽视频只有1600多个。被告人万某贩卖也是从这1600多个视频中反反复复的帮别人下载到手机上的。由此可见,虽然贩卖了三千多段,但是很多都是这1600多个视频的重复,因此对社会的危害远比卖3000多个不同视频要小得多。而且事实上,这1600多个淫秽视频中大部分,超过一般以上的视频都是极其简短的,大概是几分钟、十几分钟,这与几十分钟甚至整部淫秽电影视频应当有所区别,从对社会的危害性而言,几分钟的淫秽视频远比一两个小时的整部电影的淫秽视频要小得多。如果不加以区分长短,仅从数量上对被告处以量刑,明显违背刑法的行罚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希望法官在对被告判罪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
第二,从主观恶性上看,被告人万某主观犯罪的故意不强,甚至不知道这种行为会触犯刑法,因生活所迫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在本案中被告人万某获利较小。
1、被告人万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的心里有很大的关系。万某的犯罪故意不明显,其只是在为路人下载正版电影、MP3歌曲的同时顺便帮个别人兜售下载而已。别人不问,他不会主动下载。其甚至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也会触犯了刑法!当然没有法律意识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但究其根源,都是生活所逼。被告人万某自幼就失去父亲,到案发时尚未结婚。这三十多年来都是与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从老远的某省南下佛山打工谋生,母亲患有严重心脏病,而且体弱多病,靠吃药维持生命。俩母子之前是在发电厂门口卖自己做的包子馒头早餐,但是很少人卖,有时候一天才卖出一块多钱,剩下的因没有冰箱只能自己吃掉,想想都令人心酸!被告人万某为了赚钱帮助母亲治病、买药,白天帮助一家具公司开车,晚上就依靠摆地摊过日子,其行为虽然违法但情有可原!如果没有以上因素的促成,被告人可能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有可能成为对社会有作为的青年。因此,比起那些贪污受贿、暴力犯罪分子而言,其主观恶性不大,从轻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影响。
2从本案的后果来看,被告人万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其也是第一次复制、贩卖淫秽视频,传播的对象是特定的中年人,从来不会为未成年人下载,与传播不特定的对象,如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影厅传播色情电影,具有较多受众相比,其危害不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利益造成危害。
3、从被告人供述可知,每段淫秽视频就卖0.5元到1元不等,而且很多都是买一送一赠送的。本案从始至终被告人万某仅仅卖到1000多元,除去1000多元的本钱基本上没有获利可言了。
据以上几点分析,还望法官可以对被告人万某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万某到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在本案中,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万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到法庭的审判整个阶段都能如实、积极、主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羁押期间能服从管理积极的配合管教的工作,认罪态度良好,也节省了不少的司法资源。而且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他万分悔恨地对我说如果知道这是犯罪的话,他坚决不会去做,并且也含泪发誓要痛改前非,在法律对其作出应有的惩罚的同时希望法官能从轻或减轻对其处罚,好让他能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的行动去向不懂法的人宣传法律,让更多人不再触犯法律。
2、被告人万某还委托辩护人和他的朋友去买了很多关于刑法的书籍免费发放给社会需要帮助、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希望更多的人不再重蹈他的覆辙,都能够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贡献的良好市民!被告人还说,如果他人身不受限制的话他一定要亲自手发放这些书籍。其这一心愿,我们也已经帮其完成,把更多的法律意识传达了更多的需要帮助的人,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尽了绵薄之力。
从被告人以上的悔罪态度以及实际行动来看,给其一个重新改过自身的机会以后很有可能造就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第四,被告人万某自幼就孝顺、懂事、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而且母亲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快撑不下去了。建议法庭能从轻、减轻对其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争取有机会为母亲尽最后的孝道。
被告人万某至今无媳妇,俩母子相依为命了三十多年,被告被抓时,万某母亲就整天以泪洗脸,身子一天天垮下去了。现在被告被判处刑罚,万某母亲肯定倍受打击,在此,辩护人恳请法官能法理与人情结合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以便为母亲尽最后的孝道。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被告,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万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能缓期执行。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万某正直青春年少,刚刚步入社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情有可原。其在犯罪后能主动坦白交代罪行,悔罪态度很好,加上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而且母亲年老体迈需要被告人照顾。为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恳请法庭能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能从轻或者减轻对其判处缓刑为盼。谢谢!
                                         辩护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江珍来  律师
2012   
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江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万某拘役六个月。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指控。检察院没有抗诉。江律师从检察院指控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辩护为拘役六个月,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万某及母亲感激不尽!
同年,江律师代理辩护令一类似案件拘役五个月结案达到了即判即放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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