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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备案企业索取登录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部索取登录号。

 

在江苏省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经贸委索取登录号。获取登录号的过程如下:

 

第一步,特许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向省经贸委提交符合《条例》规定的证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的书面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企业通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等形式)委托受托人持营业执照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上述两种方式中无法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的应该持有经企业所在地工商(商务主管机关、省级以上连锁协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如公证书);

 

3、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代办备案登记的,服务机构应持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服务机构核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属实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委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其指定的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二步,由省经贸委对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予以核对。

 

第三步,经核对无误的即向特许人发放登录号及密码;对于有异议的退回提交材料人重新提交。

 

第四步,特许人按登录号和密码登录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二、特许人提交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省经贸委通过网上(www.mofcom.gov.cn)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江苏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5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三、特许人备案时间要求

 

特许人应当在与江苏省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省经贸委申请备案。在20075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经贸委申请备案。

 

四、省经贸委办理时间要求

 

省经贸委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省经贸委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省经贸委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联系人:徐辉   联系电话: 025-8339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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