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政处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政处罚 一、名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政处罚 二、分类:行政处罚 三、承诺时限:无 四、办理的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五、联系电话:57717028、83609390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4楼 七、办理流程图(办理人员):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