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国际私法新增重点(夫妻、父母子女关系)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视各科目的新增重点是备考中非常必要的,法律教育网为大家整理收集了国际私法新增重点,希望能帮到大家。
1、夫妻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提示】这两个法条是新增内容。注意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既然是人身关系,都是适用共同属人法,有先后顺序:先“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后“共同国籍国法律”;注意夫妻财产关系先尊重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如无选择,则与夫妻人身关系相同。
2、父母子女关系
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提示】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这个法条是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