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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是否应算做工作时间
发布日期:2012-12-05    作者:孙新律师
王蔚律师,北京专业劳动、侵权、合同纠纷诉讼律师。电话:13521749300010-63837783涉及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审查、调解谈判、常年顾问等
执业机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101200810668930。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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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二、工作时间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此外,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可以这样理解,劳动时间不仅包括实际工作时间而且包括筹备准备等与工作有关且属于工作附属内容的时间,比如吃饭、去厕所等,我们认为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工作得以延续延续所必须具备的。
(3)工作时间是有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即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对实际计件工作的劳动者,有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立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他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因自身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的其他工作时间。目前主要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连续工作、倒班中的吃饭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对综合工时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属于连续不间断生产,以及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劳动者吃饭应该认定工作的辅助部分,也是工作的必须部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无锡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三班制工作时间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锡劳安[2000]24号):也明确了“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因此,对于连续作业中的用餐时间应该属于工作时间。


★作者简介:
王蔚律师于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现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为人正直、谦和,做事认真负责,先后办理数百起诉讼案件,尽职尽责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李某诉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尹某与北京某叶腊石矿职业病工伤赔偿案件
李某与保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件
赵某与曹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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