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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国度——一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发布日期:2003-10-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然而,法治国家应当具有怎样的特征,并以此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呢?我以为,法治国家必须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

  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为基础和目标的,其中,最首要的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立法民主。政治民主是立法民主的前提和保障,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首要条件。法律包含着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家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制度化预想,是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歧见长期困扰着我们。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用的否定。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而是强调任何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受到法的约束。法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经济决定法是从法的本源意义上讲的,但就法与具体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关系来说,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的规定,符合法的要求。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有法律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适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找到解决的途径;法制有着良好的调节机制,能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应,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度具有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因为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整个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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