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故意伤害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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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本罪,但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进而侵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
2.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人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严重性病、欺骗他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严重损伤、以胁迫的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
3.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行为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其中,轻伤是本罪的成立条件,而重伤、死亡则是本罪的加重结果。
(二)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1.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进而导致丙死亡的。此时,甲成立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
2.甲本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丙实施伤害行为,进而导致丙死亡的。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出于重伤的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4.出于重伤的意图但仅造成了轻伤的结果的——故意伤害罪(轻伤)。
5.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6.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其中,前三种情形在量刑上都应当从重处罚。
7.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不要以为只要造成了死亡结果,就一律成立故意杀人罪,而应该根据案件的各种事实,进行综合分析。例如: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法律 教育 网 犯罪行为是否有节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实施了抢救、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怎样等等。
8.故意伤害罪与刑讯逼供罪、抢劫罪、放火罪、暴力取证罪等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9.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3)新增加了一个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