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私法:四类冲突规范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类冲突规范是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的重要考点,下面对这四类冲突规范进行一一解说,希望对考生们通过司法考试有帮助。
(1)单边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