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法制史:立法史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春秋中期之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候国中出现,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
2.魏国李悝所作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明确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在内容方面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贯彻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改法为律:“律,均布也;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如下: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其二,“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其三,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其四,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其五,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内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
其六,实行亲属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4.《魏律》改革:第一,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第二,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第四,改革刑罚,使刑罚进一步规范化。
注:曹丕确立的九品中正制对“八议”、“官当”及南北朝有关制度影响深远,隋、唐两代为打击门阀势力不遗余力也是体现之一。
5.《晋律》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①既是对“春秋决狱”的发展,也为唐代律疏的出现打下了伏笔。②《晋律》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 入律,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 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6.《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结合为名例律一篇(沿用至清末),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十恶不赦),充实刑法总则,精练刑法分则。分则共11 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7.《北魏律》&《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