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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董作义律师
  自2007年10月起,孟某就在一家小学的食堂里做面点师,学校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干了半年多后,2008年5月,他无意听到别 人说,2008年起,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应当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孟某不确定,就跑到学校附近的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做进一步咨询。法律 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孟某,并告诉他,他和用人单位之间双倍工资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实体上适用2O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程序上适用2008年5月1日新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某还想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都有哪些劳动争议适用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部法律的出台,有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该部法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5)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7)赔偿全等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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