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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部分条款无效不会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110网律师
遗嘱的部分条款无效不会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案情介绍】现年71岁的张老太,在21年前的1990年与王龙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而王慧、王琳和王海均系王龙与前妻所生子女。20101028日,王龙因病去世,遗有本市海防路一处房屋,该房屋系张老太与王龙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20088月期间,王龙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将所有财产给予三个女儿共同平均继承。
2011
2月下旬,张老太起诉到法院称,她与王龙于199036日登记结婚时,王龙系再婚,王龙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女儿,即本案的三名被告,当时均已成年出嫁。而她与王龙婚后未生育,夫妻拥有共同房屋一处多年来居住在此,即本案争议的房屋。期间,作为妻子的自己给予了王龙无微不至的照顾,尤其是丈夫肝硬化8年卧床期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但王慧、王琳和王海却不尽赡养义务。
张老太认为身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产权人之一,依法应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且对王龙尽义务较多应多分得遗产份额。现双方因房屋分割产生争议,并导致矛盾激化,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归自己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而属王龙名下的遗产分割自己应该多得,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她给付王龙女儿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本案要点】1、王龙是否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2、遗嘱的部分条款无效会导致遗嘱整体失效吗?
  
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遗嘱的部分无效并不一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王龙生前立有遗嘱,并且将自己的遗产作了处分,由于张老太对王慧、王琳和王海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确认了遗嘱的真实性。该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遗产由三个女儿共同平均继承。最后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评估,估价为人民币155.4万元。王慧、王琳和王海系被继承人王龙的女儿,均有继承王龙遗产的权利。而涉案房屋系张老太与王龙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时应将属张老太的一半分出, 其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王龙的遗产进行继承,即遗产范围为房屋产权二分之一。判决涉诉的海防路房屋归张老太所有;另张老太须分别支付三继女各人民币2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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