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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重要考点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分类

1、根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以分为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法律效力及其制定修改程序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类型以及先发的阶级本质,把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制度。

2、民族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权包括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4)自主管理科教文卫体事业

(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二)代表的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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