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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对象(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①城镇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人员;

②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

③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

④35周岁以下的失业职工;

⑤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如部队退伍军人、城市建设征地安置的劳动力、来南京务工外来劳动力以及在职职工、转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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