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祖父母因协议确定子女由祖父母抚养是否有效?
母亲与祖父母因协议确定子女由祖父母抚养是否有效?协议确定抚养关
系后能否变更?
问题:高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高某与其公公婆婆梁某、昊某经法院调解,达成“其子小鹏随梁莱、吴莱生活”的调解协议。后嵩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自行抚养小鹏。梁某、昊某辩称:其身体健康,有经济能力抚养孙子,并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应予保护,拒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母亲与祖父母因协议确定子女由祖父母抚养是否有效?协议确定抚养关系后能否变更?
解答:(1)母亲与祖父母协议确定子女由祖父母抚养是有效的。虽然我国法
律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应当是有效的,理由有二: 一是抚养权可以协}义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而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父母、祖父母都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因而他们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而抚养权是监护权的主要内容,自然也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抚养权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其确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一般都应有效。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母亲与祖父母签订协议,约定由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而且孙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在我国比比皆是,祖孙共同生活,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和现实情况,因而母亲与祖父母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孙子随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直接抚养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是转移抚养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抚养义务。母亲通过协议将抚养子女的权利转移给祖父母,并不意味着母亲放弃抚养义务,实际上母亲也不可能放弃抚养义务。因为,抚养方式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所谓直接抚养,是指抚养义务人与权利人同居一室,共同生活;所谓间接抚养,是指抚养义务人和权利人不同居一室,抚养义务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抚养费或给付实物,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劳务或精神慰藉。母亲与祖父母达成协议,子女随祖父母生活,实际上就是由祖父母直接抚养。此时,母亲并非可以不尽抚养义务,如作为抚养权利人的被抚养人主张,母亲仍应尽间接抚养的义务,仍要给付抚养费。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也无法抛弃。就如父母离婚时约定子女由毋亲抚养,父亲并没有抛弃其抚养义务一样,此时,父亲仍有抚养的义务,但并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可见有抚养的义务,并不必然直接抚养。
(2)协议确定抚养关系后能否变更?
母亲与祖父母以协议方式确定抚养关系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能否予以变更,法律没有规定。《子女抚养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方要求变更又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予变更。因此,非父母之间协议确定抚养关系后,如双方同意变更或因情况变化确有变更必要的,也应予以变更。
至于变更的条件,可以参照《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经过审理,如果法院认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裁判观点已为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美飞诉公婆梁朝元、吴宝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浃书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