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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使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三)
发布日期:2012-11-30    作者:杨振夏律师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
使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三)
整理者: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将第一百五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部分公安部办案规则关于律师作为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 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 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 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三十九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 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
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 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 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四十条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
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
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
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
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 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 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 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 公安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 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 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 定。
第四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 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 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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