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然非承租人都有处分权了?
我最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代理了一起案件,这个案件目前在上诉中,这个案件让我对中国的法律产生了怀疑,觉得自己非常无奈,当事人也非常气愤,我们都盼望着二审时,一中院能够改判,但是,上海的一中院以维持原判著称,这个真是让人无奈呀!
这个案件是个继承案件,父母在世时承租的公房,承租人是母亲,父亲是同住人,大女婿写了一张纸头,据说签名的协议书时签过字的四个子女中有三个人都没有亲眼看到协议书内容签上去的字,他们记得是签过一张空白的纸给大哥,当时大哥说是要把自己的儿子的户口从外地迁到上海。这个家庭协议书上说是该公房在父母死后由大哥继承,这时候请大家注意,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对公房时没有处分权的,何况是他的子女?
这个家庭协议书形成于1999年11月,2000年的时候,母亲去世,父亲做了承租人,委托小儿子把该房屋买成自己的产权房,之后,2003年父亲去世,期间,父亲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文字说自己的产权房死后由大儿子继承。
2012年,五个子女中的三个子女起诉,要求五个子女共同继承该房屋,结果浦东法院按照这个房子还是公房时全家签订的协议书为准,判决房子归大哥所有,我就搞不懂了,这个房子明明是公房,是国家的房子,承租人没有处分权,结果竟然认定这个协议有效?
请大家注意,在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要继承的是父亲名下的产权房,法院依据母亲的承租房时签订的协议书,判决这个房子归大哥所有,本身这个房子虽然实质上是一个房子,但是从法律上讲,是两个房子,我搞不懂了,是我的水平有问题,还是法官有问题,当然,说法官有问题是不对的,因为没有合法判决改判该案件的时候,这个判决是正确的,不过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在疯狂上诉了,也许,改判的日子不远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