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房子被家婆独占, 律师为杨XX母女维权。
杨XX与被继续人1998年6日15日登记结婚,婚后并育有一女,2011年6月17日20时30分,被继续人乘坐某某(逃逸待查)驾驶的粤NS3382号车牌的二轮摩托车,从海丽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陆丰县城镇二环南路湖红绿灯口,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正在右转弯的安XX所驾驶的改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继续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程XX(原告家婆)未经原告杨XX的同意,在陆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私自与安XX成了赔偿协议。安XX同意赔偿150000元。在婚姻期间杨XX与被继续人还购买了一套房子。被继续人死后,程XX(原告家婆)独占了该房子。
梁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杨XX、原告女儿和被告程XX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陆丰县城东镇县电械厂东侧东雅苑D座前梯601号房屋;其中,原告杨XX占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原告女儿和被告程XX各占遗产份额的六分之一;确认原告杨XX、原告女儿和被告程XX依法享有被继承人的赔偿金150000元,原告杨XX、原告女儿和被告程XX各占上述赔偿金份额的三分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梁律师依法为杨XX进行了答辩,该房是被继承人与杨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被继承人在世的时候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偿还201房的房贷的,而被继承人去世后该房的房贷也一直由原告杨XX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房是被继承人与梁兰香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与杨XX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去世后属于其所有的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杨XX、原告女儿和被告程XX各占三分之一。安XX因被继承人的死亡与程XX签订赔偿协议,安XX同意赔偿150000元,该150000元依法应由其法定原告杨XX、原告女儿和被告程XX各占三分之一。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杨XX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