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浮动抵押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浮动抵押。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浮动抵押,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浮动抵押的概念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为了担保其债权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所取得的机器、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抵押企业为了正常经营仍然可以处分该财产的一种抵押制度。
(二)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主体的特殊性。与普通抵押不同,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除此之外的其他债务人不能设定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9条)
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在普通抵押的情形,由于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抵押权的标的是一个独立的物;若要以干个物进行抵押,则必须设立若干个独立的抵押权。但是在浮动抵押中是将若干动产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一个抵押权,因为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突破了传统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
3、抵押财产的非特定化。在浮动抵押,抵押人仍然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若抵押人将一个抵押财产转让,则债权人不得就该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相反,债权人在和债务人设定抵押权时债务人还没有取得的财产,在抵押权设定后债务人才取得的新财产仍然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债权人可以就其优先受偿。
(三)浮动抵押的设立
1、签订书面合同,抵押权从合同生效时设立。
2、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四)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化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