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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拒绝证书公证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票据拒绝证书公证

 
      票据拒绝证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活动。     一、申办票据拒绝证书公证,当事人应向票据持有人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办理票据拒绝证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 申请人持有的原始票据;     3. 拥有行使票据权利的其它证明;     4.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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