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难点辨析】
应理解法人是独立的组织,享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
独立组织是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
独立组织和非独立组织的区别:在企业法人中,完全依据法人的成立条件予以判断。特别注意:在公司法人中,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和孙子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联合。在机关法人中判断是否为独立组织,应依是否具有独立编织或独立预算,如司法部为独立法人,司法部律师公正指导司就不是独立法人。独立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它与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财产以及国库的财产彼此分离。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其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法人责任既非有限责任,也非无限责任,而是独立责任。
【例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2)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法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