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二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申请材料 | (一)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 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1份、打印盖章)。 第1及第5项材料也可在我办网站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
申请表格 |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见附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45号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
程 序 |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线电管理局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
时 限 |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
法律效力 |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收 费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 //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收费依据: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