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异地离婚案的法律依据和关键证据
作者:宋飞
最近发现很多网友询问结婚后到外地打工,能否在外地起诉离婚的类似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先简单概括一下可能对这些网友充当原告有利的管辖规定: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的法院管辖。有6种特殊情况适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我的努力探索,我发现能否适用“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的大有人在。这类常见的异地离婚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众所周知,证明身处异地要提供户口本和暂住证等作为证据,起诉离婚,结婚证和身份证也要留在手上。而在这种异地离婚案中,如何证明原告现在身处“经常居住地”,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以前我对这个问题也有疑惑,不过现在经向某单位曾经从事过挂靠户口管理的资深人士的咨询,终于算是恍然大悟了。暂住证是针对公民户口未迁过来,但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地方,由公安局办理。公民户口未迁过来,但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无须办理暂住证。需要离婚的,只须到所租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挂靠单位开一个“现居地为其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类似证明,法院即可作为受案管辖的基本依据。
由于现在社区和挂靠单位流动人口比较多,不便于计划生育管理,许多社区和挂靠单位担心因给流动人口出具类似证明,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流动人口超生失控被“一票否决”,因此这类证明现在显得并不那么好办理,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的耐心和智慧。
2010年6月5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