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时,承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原告伍某与被告洪某于2009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很快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5月间,伍某在洪某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当时洪某在药物流产同意书的“病人及家属意见栏里”签名。2012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原因导致分手,并结束了同居关系,在结束同居关系时,洪某向伍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千伍某精神损失费6万元”,此后,两人分手。
法院判决;洪某出具欠条、承若给付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并无不当,且没有导致该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6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应予支持。
本律师的代理观点: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经过认真的准备,慎重的思考,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结果确实如我所料,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原因如下:
1、被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被告基于道德和自身感情上的原因,认为自己给原告伍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创伤自愿承诺给原告精神抚慰金。
2、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社会效果的考量。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同居,男方致女方怀孕并做了流产,而后双方又分手,女方此时在精神上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痛苦和打击,从道德方面考虑,男方自愿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和安慰,是合情合理的,因此,被告自愿给予女方精神损失补偿,并签订了协议,那么就应当予以履行,否则不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的以上三个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