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债务转移协议上签字被判承担相应债务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常某某将其位于即墨市烟青路的某电镀厂有偿转让给被告孙某某,因为常某某尚欠原告张某某二万捌千余元货款,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及常某某协商同意,由被告孙某某从应付给常某某的电镀厂转让款中扣出贰万捌仟元在2012年6月1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张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均签字同意。被告孙某某违约一直没有承担付款义务。
案件办理经过:
2012年9月6日,原告张某委托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王兴余律师向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8日法院依法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2012年10月22日法院再次开庭进行了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29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案号:(2012)即商初字第1557号】
被告孙某支付原告张某货款28000元。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