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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
案件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额度
盗伐林木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依法赔偿损失;
2、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
3、没收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3、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木材
《森林法》第43条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32
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经营、加工无证采伐的木材或擅自收购无证木材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1、没收违法经营、加工、收购的木材及加工制品
2、处以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四十条
1、责令停止毁林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证或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四条
没收所运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使用伪造、涂改或买卖运输证或偷运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三款
1、没收所运木材
2、处以所运木材价值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四款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四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款
擅自开垦林地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
《森林法》44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没收实行和违法所得
2、处以实行价值下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狩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关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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