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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徐涛律师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本文主要介绍了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由于金融混业是全球化趋势,金融机构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即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又是通过对非上市公司持股并进一步提高特定产业管理效率的组织形式之一。但是,若不有效限制控股比例,就有可能形成金融垄断,该金融垄断力量又可能通过私募基金作为渠道垄断所投资的产业,特别是当被控股的公司经过发展具备较高市场份额以及该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过于密切时,一旦金融机构或者所投资产业发生变故,风险即会迅速传播,造成难于预测的破坏结果,本世纪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即是美国房地产业病症快速传染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一大明证。
  为避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当局可规定,同一家金融控股机构或该机构的董事、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私募基金特定比例(例如:25%)以上的股份。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编辑点评: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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