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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12-11-24    作者:徐涛律师
一、许可事项: 股份公司变更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见下表):
  一、许可事项: 股份公司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许可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股东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由发起人盖章);
  (六)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发起人盖章);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由发起人或股东签章);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和身份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全套申报资料;
  (十二)公司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一年以上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十三)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许可事项:公司注销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的,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院破产裁定书);
  (四)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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