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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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局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㈠ 工伤待遇 ⒈医疗费(含挂号、治疗、检验、手术、住院普通床位、药费、就医路费):社保支付70%,单位支付30%。 ⒉康复器具费:社保支付50%,单位支付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局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㈠ 工伤待遇
⒈医疗费(含挂号、治疗、检验、手术、住院普通床位、药费、就医路费):社保支付70%,单位支付30%。
⒉康复器具费:社保支付50%,单位支付50%。
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经申请评残达到等级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⒋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退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保局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为基数计发。
残退金每年定期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⒌ 护理费: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鉴部门鉴定,需要护理的,以本地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
⑴ 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按60%计发;
⑵ 完全护理依赖按50%计发;
⑶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40%计发;
⑷ 部分护理依赖按30%计发;
护理费随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㈡ 工亡待遇
⒈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
⒉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一次性发给。
⒊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
供养一人者,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供养两人以上,按50%发给;被供养者是孤老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被供养人,直到失去供养条件止。供养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㈢ 办理工伤(亡)待遇手续须知
⒈工伤报告
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亡)事故或确定患职业病之后24小时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报送工伤报告书。
⒉工伤认定
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调查时单位和伤者必须实事求是,积极配合;
⑵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工伤(亡)事故,单位或伤者必须提供交警、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刑事认定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⑶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⒊申领工伤(亡)待遇手续
⑴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填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补偿;
⑵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医疗终结后,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后30日内,由单位填报《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补偿;
⑶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由单位填报《工亡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补偿;
⑷办理工伤(亡)待遇须带下列有关资料:
①诊断证明书;
②住院首页;
③出院小结;
④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证明;
⑤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事、刑事认定及有关赔偿处理结果证明;
⑥医疗费单据及复印件。
被保险人工亡的,还需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⑦死亡通知书;
⑧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⑨单位供养劳保卡或其他证明;
⑩被供养人一寸相片一张。
⒋ 年度审核
⑴每年的5-6月,单位须提供残退人员、被供养人的生存证明材料;
⑵每年的9月,单位须提供年满16周岁,还就读中学的被供养人的学校证明材料;
⑶单位不按时提供以上材料时,社保经办机构可终止被供养人的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