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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辅导:劳动法重点知识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法适用范围

1.劳动法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注意】

(1)劳务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2)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都不适用劳动法。

(3)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非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

(二)劳动合同

1.鼓励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的确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合同的书面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鼓励劳动合同长期化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下三项法定情形能追溯吗?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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