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按每例400元限额支付。超出限额401-12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0%;超出限额1201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80%。
(2)生育费(包括产假期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顺产医疗费用按1200元限额支付;助娩产医疗费用按1500元限额支付;剖宫产医疗费用按3000元限额支付;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按800元限额支付。每项费用超出限额在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20%;超出限额501元-1000元的,个上自付超出部分的30%;超出限额1001元-2000元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40%;超出限额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50%。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等按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