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遭遇“裸险期” 保单未生效理赔受阻
新车遭遇“裸险期” 保单未生效理赔受阻
新车刚买了交强险不到两个小时,回家的路上便发生了车祸,伤者将司机、车主兄弟二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12万元。原本以为有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并不需要赔偿许多,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事发时保单尚未生效,一分钱都不会赔偿,这下肇事司机傻了眼,合同里咋还有这么一条啊?
11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此项条款为格式条款,因保险公司未作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买完保险不到两小时就出车祸,被索赔近12万元
张强(化名)今年22岁。2012年6月2日,张强的哥哥张成(化名)在郑州市中原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下午16时,兄弟二人通过4S店向郑州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签订了保单。
大约过了一个小时,车辆的手续办完了,兄弟二人高高兴兴地准备回家,张强看着新车爱不释手,强烈要求自己开车回家。张成虽然有些不放心,但经不住弟弟一再要求,只好将车钥匙交给了他,没想到不久意外发生了……
张强开着车沿中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花苑人行横道处时,因疏忽大意,将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的赵老太撞伤,由于年纪较大,赵老太当即倒地不起,后送至郑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飞来横祸让67岁的赵老太前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数万元。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强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老太无责任。出院后,赵老太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张强、车主张成和保险公司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929.87元。
法庭上方得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自己的一个不小心,居然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张强十分后悔,得知伤者索赔近12万元,他觉得难以承受,好在已经投保了交强险,自己应该不需要承担太多赔偿责任。
第一次开庭,保险公司的一句话就让张成、张强兄弟傻了眼,根据投保单的期限显示,其有效期从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而车祸发生在2012年6月2日下午18时,因为事故发生在约定保险期限前,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合同里咋还有这么一条?我们怎么从不知道啊?看着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保险公司,张成、张强目瞪口呆,这意味着他们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们买保险就是为了关键时候能够分散风险,况且签字的时候也没人告诉有这项内容,这太不合理啦!”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张成、张强兄弟十分不满。
格式条款却未明确说明,保单被认定即时生效应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根据2009年3月15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通知》的规定,各中资保险公司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也可打印时间覆盖原保单中的“×年×月×日零时起”字样。
2010年3月3日,保监会作出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注明了保单从2012年6月3日零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于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本案中的交强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1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老太各项损失30110.56元,张强赔偿48731.27元;张成与本案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赵老太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随着新车上路的数量增多,车祸的发生几率也在不断增高,交强险是国家明确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有效分散风险,使受害者及时获赔。但保险公司为了免除责任,在合同上往往会写上保单次日零时生效,这就造成了新车上路后的“裸险期”。投保者应该注意在签订保单时,问明是否存在这样的条款,以便选择修改。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保险公司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将此项内容告知,否则将视为未尽到法定义务,该条款自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