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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宣传引起的赔偿诉讼 由谁管辖?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孙新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故隐去真实姓名。
某深圳公司诉我市一家汽车维护中心业主,要求该业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我是该案中汽车维护中心业主的代理人,在基层法院领传票,看过诉状后发现本案是一起因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该案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不是一起普通侵权案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就该案,我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不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
后基层法院以(2012)运民一初字第XX号作出裁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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