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辅导: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0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①商品存在缺陷的;
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④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 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①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
a.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 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费用。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 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等费用。
c.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d.经营者违反本法第 25 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在财产损害方面的民事 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以外,这些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修理;b.重作;c.更换;d.退换;e.补足商品数量;f.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g.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