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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证券机构
发布日期:201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证券交易所

(1)概念与机构 (证券法10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法律教谕罔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职权

①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法113)

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法114)

③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法115)

④审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注册资本(证券法125、127)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法律教谕罔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

⑦其他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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